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嗎?

一、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嗎?

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嗎?

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不必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等爲其典型。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劃分,並不完全等同。一般來說,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單務合同卻並非皆爲無償合同。有些單務合同是無償的,如贈與合同:而有些單務合同則爲有償合同,如借款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對比特點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爲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爲。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爲。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透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透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2、區分意義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爲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成爲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爲。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透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是非常的明確的,也就是說勞動者是需要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的話需要一定的報酬,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是屬於雙方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所以應該是屬於有償合同,並不是無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