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二胎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嗎

女職工生二胎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嗎

現目前,國家開始放開二胎政策,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生育期間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相關單位要給以一定的假期。那麼,女職工生二胎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嗎?針對這個問題,小編給大家做了以下相關分析。

一、女職工生二胎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嗎?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第十五條又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因此,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與違法生育二胎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然而,隨着2012年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開始實施,這一觀點卻發生了變化,因爲《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這就預示着即使女職工違法生育二胎,依然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同時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爲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由此可見,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生育二胎的,用人單位只能降低其一些待遇,或者給予紀律處分,而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而女職工生育二胎卻不屬於其中任何一種情形,所以說,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違法生育二胎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是女職工違法生育二胎,也適用《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屬於違法解除,要向懷孕女職工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女職工生二胎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嗎”這個問題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明確顯示,女職工生育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和其解除勞動關係,相反,女職工生育二胎是一個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還要根據相應的情況給予特殊的照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