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有哪些

一、徵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有哪些

徵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有哪些

徵收反傾銷稅必須滿足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該傾銷對生產同類產品的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傾銷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都不能徵收反傾銷稅。

徵收反傾銷稅條件是什麼——徵收反傾銷稅法定條件

一國對原產於他國的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一般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受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其英文縮寫爲LTFV;

(2)生產“同似產品”的、進口國某一國內產業受到法定的損害;

(3)低價出口與進口國國內產業之損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除了上述3個條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歐共體)的反傾銷法還規定了第4個要件,即附加關稅之徵收符合該法域之整體利益或公共利益。

二、徵收反傾銷稅的目的

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徵。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稅。

政府機構認爲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爲反傾銷稅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徵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於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徵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徵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爲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若允許隨意徵收反傾銷稅的話,也不利於外商企業到國內進行發展。因此,各位對徵收反傾銷稅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首先要求對傾銷行爲作出認定。而具體徵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