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又簽訂了服務期協議,且服務期協議中關於服務年限的約定超出了勞動合同的期限,視爲雙方關於服務年限的重新約定,不需要再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若沒有及時的續訂勞動合同,因爲有服務期協議的存在,直接視爲勞動合同的順延,順延的期限爲尚未履行的服務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