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按月支付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按月支付嗎?

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按月支付嗎?

一般來說,如果單位確實是額外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允許雙方約定支付的時間。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將本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拆分成工資和競業限制補償金發放,則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應屬無效。但從保險角度而言,用人單位最好是在離職後按月支付比較穩妥,以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簽訂幾次變爲無固定期限合同?

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指出,競業禁止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作爲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祕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祕密;

3、進階營銷人員,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

5、重要資訊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裏。這主要是針對諮詢行業來說。

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業限制條款是由雙方約定的,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員工和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經勞動者提出,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