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職場中,人員變動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這些變動的人員有自己辭職的,也有公司辭退的。勞動者離開原來的用人單位時要解除勞動合同,纔可以進入到新的用人單位。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招用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者離開原用人單位後有可能很長一段時間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這樣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得不到保障,爲此我們國家制定了失業保險金。

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失業保險金是爲了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需要而設定的一種臨時補償措施。失業人員想要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也就是失業人員並非基於自己的意願而中斷工作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被單位開除等;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是有求職的需要;已經購買了失業保險並且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滿一年。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了。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單位存在法定的過錯也就是有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情形,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等,即使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還是可以領取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者一旦找到新的工作重新就業,享受養老保險,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監等就要停止領取。交費超過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超過五年不足十年的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超過十年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找到了工作重新開始就業但是又失業的,繳費時間是需要重新計算的,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上一次還未領取的期限合併進行計算,但是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