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麼,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如何賠償勞動者呢?現在,請您隨我們一起來了解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解決相關問題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六、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七、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並且,該經濟補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如果您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還有其他疑慮,請您及時聯繫本站的律師,我們將爲您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