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有勞動合同法生糾紛怎麼維權

一、關於沒有勞動合同法生糾紛怎麼維權

關於沒有勞動合同法生糾紛怎麼維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並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勞動者需要蒐集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需要明確單位的營業執照的全稱(事務中有些人居然不能明確單位全稱),這個非常重要;

(2)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3)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需要靠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有些證據存放在單位,單位有義務提供(具體事項如有需求請諮詢本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關於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備註: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因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否其存在,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那於,否則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賠償兩倍的工資,因此啊如果因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糾紛的話,勞動者是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起訴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