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的具體要求

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員工工資的書面記錄可以只儲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超過兩年的工資記錄,用人單位沒有繼續儲存的法定義務。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爲,超過兩年時限的,即使單位工資、加班費等支付不足,單位也不再承擔被員工追索和被勞動部門查處的責任。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