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

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

如今就業難的問題十分普遍,不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附加條件,不辦理社保或者將這部分費用轉化成工資再發給員工。那麼,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本文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

不合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屬於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爲,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第7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平時應該多關注相關的法律法規,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理應享有的一種權利,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是不合法的行爲。本文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提供,歡迎諮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