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員工怎麼維權

員工可以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爲由提出離職,並要求其賠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同時也可以選擇向當地社保經辦單位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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