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漏繳社保員工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單位漏繳社保的,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承擔未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二)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三)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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