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社保如何繳納?

一、單位辭退員工社保如何繳納?

單位辭退員工社保如何繳納?

單位辭退員工社保需要在找到工作之後由單位來繳納,具體的流程如下:

1、持職工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原單位離職證明先到原參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參保憑證》。

2、再將上述憑證、身份證原件 複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參保的社保局,同時填寫一份《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申請表》。

3、資料提交後,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轉移。

二、公司辭退還未繳納社保的員工應該怎樣辦理

1、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2、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一年按一個月月平工資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半年多不滿一年也按一個月算。

3、沒提前30天通知辭職,給一個月工資做爲代通知金,標準爲上個月應得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社保已經爲職員繳納了的,職員在離職時,人事部會出具在職期間社保的繳費證明。對於雖然應該被辭退,但是單位本應該繳納社保,但是卻沒有繳納的,此時可以進行補繳,或者公司支付該職員的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後,才能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