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先簽競業禁止

未籤勞動合同先簽競業禁止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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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什麼



  1、競業禁止的目的只能是爲了保護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

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商業祕密的存在,則競業禁止約定會因爲缺乏保護之必要而不具有約束力。而相對方——僱員,應是在本企業因職務關係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本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而不是泛泛地無原則地包括全體僱員。凡在職期間根本沒有可能接觸商業祕密的人員,不能作爲競業禁止的對象。但對於董事、經理則不需另外約定,因爲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他們法定的義務。


  3、競業禁止的期限恰當。

國外競業禁止年限最長有五年的規定。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


  4、必須給予僱員相應的補償費。

補償方法可以多種多樣,比如可以約定在職時每月預先付給職工一定津貼作爲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也可約定僱員離職後在競業禁止期間應得的總金額,在離職時一次或分次給付;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進行補償,如分配股票、給付高額退休金等。至於補償金額則應是合理的,具體可根據僱員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從事該行業的狀況、職位、技能等情況確定。


  5、競業禁止的範圍應與僱員在企業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祕密的範圍相適應,競業禁止的地域應僅限於與商業祕密競爭利益有關的地域範圍,而不應擴大至整個行業領域或者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