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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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在醫療期內,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但如果是在醫療期屆滿之後,則符合條件的則也還是允許解除勞動合同,不然的話對單位來講就太不公平了。而此時符合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往往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那麼醫療期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情況如下: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未痊癒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參加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醫療期滿後醫療補助費的支付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職員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若職員的傷勢是由於工傷造成的,單位還必須支付職員的醫療費、誤工費等,且即使醫療期結束,也不得以職員不能勝任職務需求而解除勞動關係,否則職員可以請求得到適當額度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