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失業險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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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有失業險賠嗎

  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