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服裝費規定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服裝費違法,工作服是爲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需要,應該用人單位承擔。
企業給職工發放工作服,其服裝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覈算。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關於服裝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