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女職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險

勞動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