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多少個小時

根據勞動法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理論上是不超過八個小時的,也就是平均每一週不超過44個小時。但是對於自願的加班加點是不約束的。就是說加班法律是禁止的,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強制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多少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