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每天工作不能超過幾小時

一、勞動合同法每天工作不能超過幾小時?

勞動合同法每天工作不能超過幾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一個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76個小時,超過176個小時的,都應當算作加班,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的支付其加班費。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加班給付的加班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單位不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我國的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同意有才可,並且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加班費,不能給予加班費的要安排勞動者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