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小時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