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應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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