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公司損害員工利益可以公開真相。關於工作崗位調動的問題,有時員工可以接受調職、調崗決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勞動關係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對其進行修改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員工的勞動報酬,是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爲,員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工資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內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