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