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資300%支付,勞動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間工資支付。勞動者日工資按照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爲兩大部分,一部分爲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爲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