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休未休年休假規定

應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的工資爲工資的200%。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未安排或者少安排職工年休假,應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其中包含了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收入。減除正常上班的100%,另行支付的實際上是200%。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應休未休年休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