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是誰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1條的規定,對於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以裁減人員。

公司裁員是誰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