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