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