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離職手續:1、辭職者一人親自填寫"辭職申請表"一式四份,交於所在單位相關職能部門。2、單位接到辭職申請後,根據情況進行審覈或審批。對於不需經過批准的辭職申請,單位應在"辭職申請表"中的有關欄目內填寫對申有關情況是否屬實的審覈意見;對需要經過批准的辭職申請,則填寫是否批准的意見。單位填寫意見後的"辭職申請表"需報送主管部門一份,報送人才流動機構一份;裝入申請人檔案一份,單位留存一份。3、對於審覈或批准的辭職,單位填寫"辭職人員檔案轉遞通知單"連同辭職者本人的你事檔案和另一份"辭職申請表"一併轉至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4、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到辭職者所在單位轉來的材料,清點無誤後填寫回執,完成辭職者人事檔案轉遞工作。5、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與辭職者本人簽定有關檔案管理的協議後,發給辭職者"辭職證明書",並裝入本人檔案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人才流動機構一份,完成辭職手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到辭職申請人填寫的"辭職申請表"後,在有關欄目填寫意見並向所在單位調轉人事檔案,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申請人"辭職證明書"完成辭職手續。

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