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期內公司能否降職降薪

不可以,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單方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內容。

在醫療期內公司能否降職降薪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