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離開現場後報警 保險公司賠不賠?

交通肇事離開現場後報警 保險公司賠不賠?

交通肇事離開現場後報警 保險公司賠不賠?

交通肇事離開現場後報警 保險公司賠不賠?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

如果機動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相關保險,

肇事者可主張由保險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但如果交通肇事後離開現場

又報警結果如何?

肇事者的損失由誰承擔?

【案情回顧】

孫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某日凌晨零時,孫某駕駛車輛發生單方事故,導致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孫某離開現場,並於當日1時20分許,撥打110報警。交警部門出警後在現場勘察過程中未發現孫某,且多次撥打電話聯繫孫某未果,交警前往醫院亦未發現孫某蹤跡。交警部門最終認定孫某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不保護現場,而是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爲交通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後孫某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就車輛損失進行賠償,並在庭審中向法院提交醫院診療相關證據,稱並非是逃逸而是到醫院進行救治。保險公司則以孫某離開事故現場,事故原因、性質無法認定且至今未向保險公司報案爲由拒絕賠償。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爲,事故發生後,孫某雖然報警,卻沒有與交警部門保持聯繫、配合交警部門查清事故原因,以排除酒駕等駕駛人自身原因,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事由,保險公司已經對肇事逃逸的免賠條款內容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責任依法應當免除。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透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中孫某直至車輛維修完畢後始終未向保險公司報案,理應承擔相應後果。

同時,交通肇事逃逸屬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也屬於保險法規定的免責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應對該條款作出提示”;“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型、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提示義務。” 本案中,保險合同中的逃逸免賠保險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處理,能夠證明投保時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孫某進行了提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應當免除。

在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中,尤其是單車事故中,應當要求被保險人負擔證明事故原因、性質以及駕駛人處於適駕狀態的證明責任,否則,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將成爲酒駕、毒駕等非法駕駛者的避風港,無法有效倡導合法駕駛、遵章守紀的良好駕駛風尚,不利於實現司法裁判的社會行爲指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