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怎麼起訴離婚

夫妻間的生活難免會產生摩擦,往往還會伴隨冷戰、吵架。在對婚姻徹底失望的時候,一方會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那要沒有結婚證該怎麼起訴呢?

沒有結婚證怎麼起訴離婚

1、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開具婚姻登記證明材料

此種方法的前提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婚姻存續期間內結婚證毀損滅失了。當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後到法院起訴離婚,該效力等同於結婚證,這是最常見的情況,也非常容易辦理,不影響離婚訴訟。

2.補領結婚證。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婚姻登記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