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一、低保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低保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書怎麼辦理?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主要還是監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因此當監護人需要去開具監護證明時,就必須要寫清楚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雙方的相關資訊,以及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的關係,因爲有時候監護人他可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順序發生過變更,所以如果一旦有變更,還要把監護人的變更理由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