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代理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民法總則的規定當中,對於民法通則原來的規定做出了新的修改回合增加,對於現在人口老齡化的現實,民法總則對老年人的監護人也做出了規定,監護人在監護被監護人的時候應當盡到自己的監護職責,關於代理監護人證明怎麼寫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代理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證明書根據個人情況如實填寫內容,範本如下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

二、指定監護

有關組織爲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爲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指定監護的指定形式

根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爲:

(一)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纔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爲妥)。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關於代理監護人證明怎麼寫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自己的父母,只有當自己的父母沒辦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纔會輪到其他的監護人,如果其他的監護人關於監護人有爭議的話,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指定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這也是民法總則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