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就業證明怎麼寫?

監護人依照規定監護被監護人。那麼關於監護人就業證明怎麼寫?就業證明裏面的主要內容是工作,所以一定要寫清楚工作的內容,以及工作的單位的地址,還有入職的時間等內容,最後單位應該蓋上公章,這樣才依法有效力。

監護人就業證明怎麼寫?

一、監護人就業證明怎麼寫

寫清楚從何時到何時開始到該單位工作即可。正常情況下是正在工作的單位,所以可以這樣寫:

證明

茲證明***,身份證號……,自*年*月*日起在本單位(單位正式名稱)工作至今。(也可以直接寫某人是本單位正式員工)

此證

單位名稱並加蓋章

時間

可以在後面附人事關係或工資關係等表的複印件,在相關人的地方劃下劃線,並加蓋單位的章

二、監護人概述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1、監護人

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詳細介紹編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消極資格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爲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範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國《民法典》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爲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爲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總則》對此未規定。

(5)法人。一般認爲,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爲監護人。

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對於被監護人來說非常重要的內容,監護人包含幾種類型,委託的監護人,法定的監護人,通常是我們的父母,還有指定的監護人,一般是強制性規定的,可以是由法院來指定,還有最後一個遺囑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