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詐騙

社會保險詐騙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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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詐騙罪司法解釋是什麼呢

關於社會保險詐騙罪司法解釋第一點是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第19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