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可以追究物業責任嗎?

一、高空墜物可以追究物業責任嗎?

高空墜物可以追究物業責任嗎?

高空墜物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追究物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有沒有刑事責任,那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判斷的,高空拋物行爲人明知案發時公共場所的客觀情況、拋擲物品的性質,在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場所拋擲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財物損失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法怎麼規定的?

擱置物墜落,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1、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3、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高空墜物之後,物業公司通常情況之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應當是由具體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也是有特殊情況的。比如說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相關的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高空墜物這種情況,要承擔相應的法律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