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該追究誰的責任?

一、高空墜物該追究誰的責任?

高空墜物該追究誰的責任?

高空墜物該追究具體侵權人的責任,在具體侵權的無法確定的情況之下,那麼需要追究的就是建築物的使用人。砸壞了東西就是經濟賠償。什麼都沒有砸到,只要證明不是故意的就是批評教育,證明是故意的行爲,但是沒有造成後果較真的話最高就是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爲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透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爲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日常生活當中,高空墜物一旦發生了,那麼就應當透過民事賠償賠償的方式對於對方的損失來進行賠償,當然這指的就是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如果根本就沒有辦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那麼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的都需要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