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輕傷的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可視情節依法進行治安處罰,造成輕傷及更嚴重後果,可追究拋物者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致人輕傷的如何處理?

有時候走着走着飛來橫禍,高空飛來物品,幸運的是躲過了,但很多時候並沒有那麼幸運,情況較輕的容易造成人員輕傷,嚴重的將造成重傷。

高空墜物應分爲人爲拋物和墜落兩種情況,如是主觀性的高空拋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公安機關可視情節依法進行治安處罰,造成輕傷及更嚴重後果,可追究拋物者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簡而言之,如果無法查證侵權人,相關單元的居民將共同擔責,即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被高空墜物輕傷,應該賠償其因爲受傷而產生的一系列費用,例如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造成的損失的物件的主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該筆費用,如果未找到物主將由發生事故的該棟樓的業主共同合夥負擔該筆費用,如果是我們無法自己處理的,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