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害未遂如何處理?

高空墜物的傷害未遂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高空墜物,差點沒有砸到,也是沒有砸到,沒有對人造成傷害的,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如果造成了傷害,方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高空墜物傷害未遂如何處理?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爲,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爲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高空墜物的責任人

(1)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爲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計算賠償的規定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還是需要注意因爲高空墜物的危害很大,而且不能預測,在小事中就要做到防範高空墜物的發生,以防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行人也要提高自己的防範意識,不要在工地或者危險的地方逗留。高空拋物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但是我們又沒有辦法去察覺。一旦被高空墜物砸中了的話,那麼後果就是不堪設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