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麼劃分?

施工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麼劃分?

施工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麼劃分?

一般來說,建築施工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理論上認爲,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爲,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爲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着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爲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爲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 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作這樣的理解,並不定僅僅爲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築物作爲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民法規定, 按份共有的財產, 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築物作爲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爲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爲,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說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爲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纔是公平的。

相關知識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由此可見,施工工地高空墜物傷人的責任劃分是由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負責人承擔,如果無法確定墜落物的所有人,則是由施工工地的所有人或者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高空墜物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行爲,因此相關責任人在承擔民事責任時還應該對受害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例如:誤工費、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施工工地現場也應以安全作業爲第一準則,保證人員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