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把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清楚?

打工是很多農民人家爲了自家的生計謀取利益的一種方式,那麼,在工地上難免會發生高空墜物或其他的一些意外發生。那麼在我們國家的律法中,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究竟是怎樣的規定的呢?若是發生工地高空墜物,我們有怎樣才能利用法律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呢?怎樣才能將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正確呢?

怎樣把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清楚?

從現有法律看,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即便是提起上訴,也很難扭轉這一不利判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當無法找到明確的肇事人時,作爲建築物使用人的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確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1、《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部門應該承擔起自己的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另外,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

3、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二、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法律的這一規定可能讓人們很難理解。畢竟,過錯作爲一種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在侵權責任體系中舉足輕重。“侵權責任法”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爲一般歸責原則,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中,最重要的歸責要件,就是對過錯的認定。如果因爲當事人的個人過錯造成高空墜物,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問題,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給大家詳細的介紹過了,當然,如果發生了這類事情在我們身上,希望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將非自己的責任運用正規的法律途徑,找到應該負責的相應人員,工地高空墜物責任劃分,讓他們予以責任。更希望大家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