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體外部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樓體外部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樓體外部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高空外牆墜物責任劃分的範圍被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

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爲,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脫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爲,高空墜物都被認爲是一種侵權行爲。然而,面對高空墜物這種侵權行爲,在很多時候,並不好明確責任人。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倒塌、脫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有關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二、高空拋物屬於什麼行爲?

高空拋物行爲是一種民事侵權違法行爲。其法律後果應當按照被害人的實際受害情況定論。如: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失的,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犯罪行爲,加害人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所以樓體外部的高空墜物責任通常是分爲有人故意進行高空墜物,導致了他人受到損害的過錯侵權責任,還有一種責任就是屬於意外,因爲並沒有人在樓體外不進行任何活動,但是由於樓體外部的各種客觀原因,比如說年久失修等等,導致了高空落物,這種情況就只能是意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