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國外高空墜物如何判罰的呢?

國外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對於高空拋物這種陋習,道德約束始終是軟性的,想要引起人們對此種行爲的足夠重視,最好是有剛性的手段———制度保障。這方面,國外有衆多值得我們借鑑的經驗。 日本:從小就教育強調嚴禁亂扔垃圾。日本是一個高樓林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家,禁止高空拋物的教育非常嚴格。日本人從小在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中就強調嚴禁亂扔垃圾,人爲高空拋物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極少。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爲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築物的佔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佔有者對損害的發生採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築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香港:在香港,高空拋物主要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進行處理。該法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衆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有人自該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公衆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萬港幣及監禁1年。”香港房屋署將高空拋物行爲分爲兩類:一是對公衆衛生造成損害的物件(如紙巾、衛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種是可能引致他們死亡或受傷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對於這兩類行爲分別有詳細的處罰辦法。房屋署還於2003年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聘請3名警察在不同案發地點巡邏及部署。特別任務隊成立18個月來,利用攝像機、望遠鏡及夜視望遠鏡,在空置單位內不分晝夜監視,蒐集證據,共偵破12宗高空擲物案。

新加坡:新加坡法律對高空擲物行爲予以明確法律認定,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爲,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新加坡有關部門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規,高樓拋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而且根據情節的輕重,新加坡國家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美國:在美國,高空拋物屬於侵權法範疇。在“高空墜物”案件中,美國法官經常使用的一個詞叫“注意義務”(Duty of Care)。法官們認爲,如果一個人由於過失或疏忽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紐約州的法律,業主對某些由於自然或天氣等情況導致的侵權事故是免責的,如業主不需要爲棲居在建築物旁樹木上的黃蜂蜇傷人承擔責任,也不需要爲建築物旁人行道上自然結成的冰導致行人滑倒而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因爲過失或疏忽而使得從其屋頂流下的水在人行道上結成冰而造成人員傷亡,那麼就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了,更不用說掉下其他致命的物件了。

不同國家對於高空墜物的處罰方式不同,側重點也不太一樣,但是各個國家都有共同的目的,那就是減少高空墜物案的發生,都是爲了增加安全係數。大多數都是對於建築的所有人有處理,但若是人爲,則就是嫌疑人的責任,但建築物的安保處理等也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