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隨着人口密度的增加,建築高度也越來越高,在高樓林立的城市裏,高空墜物就成了常見的“城市病”,全國各地因高空墜物致死、致殘的案例不勝枚舉。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責任人的定義:

(1)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爲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對於高空拋物,首先,如果能夠找到具體是哪一戶業主實施的拋物行爲,家屬可以直接起訴該位業主及物業,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

實際情況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拋物的行爲較隱蔽,難於發現,行爲持續時間短等,即使有監控攝像頭,也難於發現實施拋物行爲的具體業主資訊,但是死者受傷的事實是存在的。故爲了維護死者的合法權益,只有要求物業承擔大部分責任,然後由不能排除責任的各位業主共同承擔部分責任。

高空拋物的責任主要由不能證明不是自己從建築物中扔出東西或者墜落物不是自己的建築物墜落的人承擔責任。無法具體侵權人究竟是哪位,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現象,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