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法律保證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法律是絕對不允許任何人或者組織對公民進行各種形式的侮辱的,一旦發生相關案件,法律即認爲有罪,名爲“名譽侵權”。因此瞭解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極爲重要,當自己受到侮辱甚至對日常生活都有影響時有關名譽的法律能保護自己。那麼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名譽侵權構成要件

名譽侵權與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一樣,名譽侵權行爲的構成也應當從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爲,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爲。

二、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

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於1993年和1998年出臺了兩個有關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司法解釋。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其中,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在這裏,侮辱,是以語言或行動損害或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的行爲;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降低社會對其評價,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

終審法院認定被告張貼《街務監督》的行爲是正當行使居民監督權,屬於“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因而適用上述法律認定標準,並認爲反映的內容真實且無侮辱原告的行爲,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這一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不論被告的行爲是何形式,其言行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誹謗;

其次,沒有惡意侮辱原告人格的故意和行爲,其目的是出於善意,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其行爲不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爲;

第三,沒有宣揚原告的個人隱私。因此,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由上文可以得知,名譽侵權構成要件主要有三點,法律對侵犯別人名譽的人或組織懲罰都十分嚴峻,會處以高額罰款,情況極爲嚴重者,造成被誹謗的家庭家破人亡的事件,有可能以判刑處置。倘若自己名譽被侵犯,只要情況屬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人員會予以相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