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物件致害

侵權責任法物件致害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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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致害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動物致害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新《侵權責任法》,第三人的過錯應由被告另行追溯,不在本案進行審查時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動物致害責任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動物天生具有致人損害的危險性,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它不至於造成他人的損害。因而,處法定抗辯事由外,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

動物致害責任構成的條件包括,首先,致害物須爲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也就是人們佔有或控制的動物,處於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不是飼養的動物。其次,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加害於他人。不受外力驅使或強制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制或驅使下損害他人的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獨立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爲,如騎馬踐踏莊稼、驅使狗咬人等,這是行爲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最後,必須存在損害後果,而損害後果與動物加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動物致害責任的抗辯事由:

1、受害人過錯,如果動物造成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應當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這個上面已經說過啦)。

3、免責約定,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則可預先免除責任,例如,馴獸員與馬戲團之間、釘馬蹄工與動物佔有人之間即純在默示的預先免責約定。

綜上所述,本來動物園等場所的建立只是爲了讓人們的生活中可以增添與自然之間相互聯繫,但是此時人們不遵守相關的規定去隨意惹怒沒有馴化的動物所遭受的損害本身就是自身的過錯而不能責怪動物園的監管,所以大多數的動物侵害還是需要公民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