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爲的判定步驟

專利侵權行爲的判定步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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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專利侵權行爲


同時符合以下四個要件,才構成專利侵權行爲: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纔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爲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爲存在。即行爲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爲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爲是侵權的行爲,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爲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爲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爲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爲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是如何判定專利侵權行爲的話,此時要從法律中規定的四個要件入手分析,如果某個行爲同時滿足了這四方面的規定,自然就可以認定屬於專利侵權行爲。而此時實際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害,就可以要求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