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拋物是物業的責任嗎
高空拋物不是物業的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物業管理合同內容有哪些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合同應包含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案例,由於高空拋物是人爲致害行爲,與物業是沒有關係的,所以應當由侵權人對損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需要爲此承擔責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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